內政部「👉跟蹤騷擾防制法」於110年12月1日公告,並自111年6月1日生效。

一、什麼是跟蹤騷擾防制法

跟騷不分男女,每一個人都需要被尊重與保護。

如何區分「正當追求」與「跟蹤騷擾」,騷擾的定義如下:

(一)與性或性別有關

(二)針對特定被害人

(三)反覆實施騷擾行為

(四)違反意願、心生畏怖

受到騷擾的被害者是可以依法報警處理的。

二、明定跟蹤騷擾8大類行為

(一)監視觀察:監視、觀察、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。

(二)尾隨接近:以盯梢、守候、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、居所、學校、工作場所、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。

(三)歧視貶抑:對特定人為警告、威脅、嘲弄、辱罵、歧視、仇恨、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。

(四)通訊騷擾:以電話、傳真、電子通訊、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,對特定人進行干擾。

(五)不當追求:對特定人要求約會、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。

(六)寄送物品:對特定人寄送、留置、展示或播送文字、圖畫、聲音、影像或其他物品。

(七)妨礙名譽:向特定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。

(八)冒用個資: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,訂購貨品或服務。

三、保護被害人安全

警察單位獲報後,就可以即時展開偵查、發動拘捕、搜索、移送等刑事強制處分,

法院亦可核發保護令保護被害人,與預防性羈押加害人等立即作為,

只要被害人報案,就能啟動刑事公權力介入,降低被害風險。

四、加害人約制

包括判處刑期、拘役或併科罰金。

(一)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,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,須告訴乃論。

(二)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前項之罪者,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非告訴乃論

(三)違反保護令者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,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非告訴乃論

資料來源

內政部警政署網站- 防制跟蹤騷擾(https://reurl.cc/x968Wb )。

全國法規資料庫- 跟蹤騷擾防制法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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